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土地不得轉讓
  羊城晚報中山訊 記者潘林報道:中山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明文規定,對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不得轉讓。
  29日,中山市國土資源局網站頭條掛出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以及2014年國家審計署土地出讓金和耕地保護審計提出的整改要求,經研究,中山市從2014年10月29日起停止辦理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業務。
  通知迅速在中山房地產界流傳,但解讀卻不盡相同:有的說,中山暫停閑置土地交易,國土局停止辦理手續;有人揣測,政府此舉可能是為了進一步激活閑置用地,不讓它們轉出去,只能進行開發;也有人認為,此舉會導致房價上升。
  30日,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向媒體發放“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說明”,明確表示符合規定土地仍可轉讓。該說明指出,依據相關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時應對房地產的投資開發進度進行審查,對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不得轉讓。空地由於並未進行開發投入,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轉讓條件,因此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中山市國土資源局表示,中山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也是落實國家審計署土地出讓收支和耕地保護審計整改要求立行立改的具體措施;同時,停止不符合條件土地的轉讓,可以防止土地炒買炒賣,維護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該通知對真正利用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開發商來說影響不大,但利用囤地以求升值的“地主”則會比較緊張。今年4月,中山為處理閑置土地,出台了關於閑置土地處置的實施意見,規定因競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他建議目前手上有閑置土地的“地主”,若不具有開發實力,要趕緊物色可以共同開發的公司,否則將面臨閑置土地的處罰。編輯:周匯楠  (原標題:中山土地使用權轉讓新規 須完成投資總額25%才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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